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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治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治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4执535号被执行人:方治和,户籍地:思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治和缴纳刑事罚金一案中,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车管、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