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晓敏与张延生、张丹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张延生,张丹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466号原告:王晓敏,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现住滑县。被告:张延生,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张丹弘,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关于原告王晓敏与被告张延生、张丹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敏撤回对被告张延生、张丹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敏负担。审判员 王士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