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9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慕芬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祖燕,杨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93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祖燕,男,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杨慕芬,女,汉族,北京市钟楼湾幼儿园退休教师,住北京市东城区。郭祖燕与杨慕芬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祖燕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慕芬给付人民币1917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239元,扣除执行费188元后,于2018年5月16日发还申请人7051元。此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 霄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思聪书 记 员 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