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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光兰申请执行郑再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0号孙光兰: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郑再华,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孙光兰申请执行郑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光兰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再华在银行的帐户上的存款未果。2017年5月28日,经申请人孙光兰与被执行人郑再华协商,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孙光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宗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