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民初8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陈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陈荣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8216号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北环西路392号左海科技大厦B区203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荣玲,女,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荣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风向标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万初雪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淑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