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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树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曹月喜,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朱老庄乡徐集村。法定代表人:徐树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树常,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树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树常共欠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931022元。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树常于2016年4月15日前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5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0万元,剩余欠款从2016年5月份开始,于每月的30日前偿还40万元,直至还清止。二、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履行其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华典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所欠货款92634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树常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92634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及申请执行费11663元,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和养殖专业合作社、徐树常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