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史某、陈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史立岗,陈廷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236号原告:李伟,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镇人,现住山阴县法院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史立岗,男,约36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关岱岳村。被告:陈廷尉,男,约36岁,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阴县岱岳镇新岱岳村。李伟与史立岗、陈廷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