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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聪明与王仁秋、王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聪明,王仁秋,王琼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573号原告:龚聪明,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仁秋,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琼瑶,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龚聪明与被告王仁秋、王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龚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仁秋、王琼瑶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龚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仁秋、王琼瑶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仁秋、王琼瑶负担。事实和理由:王仁秋因资金需要,于2016年10月23日向龚聪明借款20000元,原告将2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王仁秋,王仁秋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龚聪明收执。借款后,被告未按履行还款义务。王仁秋与王琼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仁秋与王琼瑶共同负担。王仁秋、王琼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仁秋与王琼瑶于1991年6月24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23日,王仁秋以缺乏资金为由向龚聪明借款20000元,王仁秋出具有其签名及捺手印的借条一份交龚聪明收执。借条载明:“今王仁秋(借款人)向龚聪明(出借人)借人民币(大写数字)贰万元整,即¥20000元。……”本院认为,龚聪明与王仁秋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王仁秋可随时向龚聪明偿还款项,龚聪明亦可随时要求王仁秋偿还本金20000,龚聪明关于请求判令王仁秋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龚聪明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王仁秋与王琼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龚聪明请求由王琼瑶共同偿还本案确定的债务,依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王仁秋、王琼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龚聪明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仁秋、王琼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