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与余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余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扁滘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6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郑敏。委托代理人:赖海球,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迪明,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4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余迪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17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020元。因债务人余迪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俊德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余迪明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同兴路6号嘉年华府1栋1201房产(产权证号:03××91)已被另案(2016)鄂0923财保7-2号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该房产被拍卖处理,可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桂平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该院尚未复函。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84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1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何序明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