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龙雪梅万小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龙雪梅,万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6-4。被执行人龙雪梅,女,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万小玲,男,汉族,1982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第05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刘绍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绍东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越秀抚养费7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