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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文斌与被执行人任喜会、刘桂荣、付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斌,付仁,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斌,男,于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同江市同江镇。被执行人付仁,男,于195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同江市青河乡。被执行人刘桂荣,女,于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同江市青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斌与被执行人任喜会、刘桂荣、付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