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建凤、薛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凤,薛明勇,薛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863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凤,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明勇,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从清,男,汉族,1950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建凤与被执行人薛明勇、薛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6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薛明勇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建凤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月3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薛从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3498.6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薛明勇与(2015)融执字第24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薛明勇相同。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明勇、薛从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9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薛明勇、薛从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82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正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