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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继伦、汤良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继伦,汤良均,陈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137号申请人:周继伦,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申请人:汤良均,男,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陈晓英,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周继伦与被申请人汤良均、陈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继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良均、陈晓英价值4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汤良均、陈晓英价值42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周继伦提供的担保财产:郭崇江、刘晓所有的位于纳溪区合面镇XX街XX号的房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