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9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与朱正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朱正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91民初52号原告: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柯村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生福,主任。被告:朱正飞,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华山风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与被告朱正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负担。审判员 柏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