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649号之一原告:罗某1,男,200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4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原告的母亲。被告:罗某2,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后,因原告罗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泽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