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字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永花申请李方召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花,范利平,李方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字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花,女。申请执行人:范利平,男。被执行人:李方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方召所有的在修武亿祥东郡小区80号楼2单元1层1号有商品房产一套。查封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方召位于修武亿祥东郡小区80号楼2单元1层1号商品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甜甜审判员 陈士杰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