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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字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永花申请李方召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花,范利平,李方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字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花,女。申请执行人:范利平,男。被执行人:李方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82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方召所有的在修武亿祥东郡小区80号楼2单元1层1号有商品房产一套。查封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李方召位于修武亿祥东郡小区80号楼2单元1层1号商品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甜甜审判员  陈士杰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