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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因劳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聂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聂某某因劳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陕1023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聂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宋某某偿还欠款8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聂某某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某某支付欠款85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聂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聂某某在商南县国土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有应支付给其的工程款86189元,故本院从协助执行人商南县国土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账户中依法冻结划拨86189元至本院执行专户(账户名称:商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到位执行款85000元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已领取。执行费1189元由被执行人聂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