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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伦与被执行人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伦,李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12号申请人陈伦,男,汉族,生于1943年10月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职业务农,住凤庆县。被执行人李素云,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4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陈伦与被执行人李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高跃群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素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被执行人李素云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李素云列入实行人员,且申请人陈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