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符均奎、罗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均奎,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77号申请执行人:符均奎男,生于1980年3月17日,住丹棱县。被执行人:罗伟男,生于1981年6月6日,住丹棱县。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丹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符均奎申请执行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伟无存款等财产。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符均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符均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伟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符均奎申请执行之标的12030元未受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曾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