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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民凯与冉茂林刘敏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民凯,冉茂均,叶作林,刘敏秀,周飞,冉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陈民凯,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冉茂均,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叶作林,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敏秀,女,汉族,1965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周飞,男,汉族,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冉茂林,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法民初字��05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冉茂均、叶作林、刘敏秀、周飞、冉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冉茂均、叶作林、刘敏秀、周飞、冉茂林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民凯借款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