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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闫秀云、王东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秀云,王东东,任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闫秀云,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执行人:王东东,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执行人:任学先,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申请执行人闫秀云、王东东与被执行人任学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津02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714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2刑初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长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建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