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永忠与聂郁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忠,聂郁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225号原告:李永忠,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聂郁科,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雄市。原告李永忠诉被告聂郁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聂郁科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18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于2015年4月24日还款1000元,故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为16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工友关系。2015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并立有欠条,欠条中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并分12个月偿还,每月26日还款1500元,即共计人民币18000元。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为此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没有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由于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均无提出异议,也没有出庭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提出相反材料予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的证据,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同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4月1日从ATM取款5000元加上自有现金7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书写好借条,但说收齐12000元才将借条交付给原告。2015年4月2日,原告再次从ATM取款5000元,并出借给被告,被告遂将借条交给原告。借条上记载::因急用,现同厂车间工友李永忠借款17000元,每月26日还款1500元,共分十二期还款;借款人聂郁科;日期2015年4月1日;以及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等信息。2015年4月24日,被告还款1000元。之后原告催收未果,故成诉。庭审中,如果胜诉或部分胜诉,已预交的受理费不需要法院退回,要求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被告聂郁科手书的借据为凭,原告亦能清楚说明其出借款项的经过并提供部分款项来源的依据,且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材料后并未对原告所主张事实提出异议。为此,在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逾期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6000元(17000-1000)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被告在借据中承诺每月26日还款1500元,共分十二期还款,即合共还款18000元,原告主张实际上是约定了借款一年的利息为1000元,并无不妥,且该利息计算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郁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永忠清偿借款16000元;二、被告聂郁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永忠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聂郁科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咏诗人民陪审员 钟慧娴人民陪审员 张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隽吴蕊蕊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