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辛集市通利皮革制件厂与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集市通利皮革制件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辛集市冯方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1行初13号原告:辛集市通利皮革制件厂。经营者:王二阔,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辛集市西华路。第三人:辛集市冯方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集市通利皮革制件厂与被告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辛集市冯方碑村民委员会履行行政合同一案中,原告辛集市通利皮革制件厂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集市通利皮革制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