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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常青立申请执行周珂松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立,周珂松,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常青立,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刘集镇岗赵村133号,身份号码:410122197106048013。被执行人周珂松,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刘集镇岗赵村227号,身份号码:410122197209108058。被执行人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广惠街与商都大道交叉口牟山宾馆,组织机构代码:07008192-6。法定代表人:张卫慧,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常青立申请执行周珂松、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珂松、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珂松、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周珂松、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20185375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零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018537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