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乃收、王贤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乃收,王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王乃收。被执行人:王贤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乃收与被执行人王贤辉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依法查询了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