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如银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银,张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陈如银,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张举超,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陈如银与张举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如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举超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人435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举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举超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举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如银申请执行的案款435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张举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杨 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