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风山与金旺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风山,金旺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819号原告:杨风山,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茹,系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旺红,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风山与被告金旺红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风山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旺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风山撤回对被告金旺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风山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