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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政秀、支盛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46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政秀,男,汉族,现住朔州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支盛楠,女,汉族,现住朔州市。上诉人王政秀、支盛楠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政秀、支盛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二上诉人系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股东,朱珍是该公司财务总监���其保管的公司公章及相关证件擅自处分给朔州市辉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朔州市辉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扣押公司公章及相关证件没有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生产经营权,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政秀、支盛楠系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股东,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与朔州市辉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朔州市平旺煤炭筛选有限公司(乙方)自愿用公司的所有厂房、机械设备和公司合法手续作为借款的抵押物,现上诉人王政秀、支盛楠提起诉讼是基于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提供的抵押物所引发的纠纷,其所提的相关手续与抵押的不动产厂房等相关联,原审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王政秀、支盛楠所提之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政秀、支盛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殷 莉审判员 边艳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