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强小琴与陈平、聂玉江、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小琴,陈平,聂玉江,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31号原告强小琴,女,44岁,1972年5月1日,朝鲜族,地址:黑龙江省萝北县。被告陈平,女,地址:萝北县。被告聂玉江,男,地址:萝北县。被告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萝北县,法定代表人陈平。强小琴与陈平、聂玉江、萝北县远大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生产,约定月利率二分,现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合计48万元。本院认为,因二被告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本院将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强小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