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刘瑞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刘瑞清,张梅丽,董建民,董胜军,高文臣,董建国,薛景磊,王宪滨,董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大布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保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瑞清,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梅丽(系被执行人刘瑞清之妻),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董建民,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胜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高文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建国,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薛景磊,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宪滨,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董代山,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瑞清、张梅丽、董建民、董胜军、高文臣、董建国、薛景磊、王宪滨、董代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瑞清、张梅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布支行借款本金2995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借款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偿还部分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董建民、董胜军、高文臣、董建国、薛景磊、王宪滨、董代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董建民、董胜军、高文臣、董建国、薛景磊、王宪滨、董代山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刘瑞清、张梅丽追偿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工商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7日对车管所进行了司法查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99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39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