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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40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泉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泉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407号之三申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行,住所地:州市江阳区佳裕路2号1幢织机构代码75660601-0。被执行人:卢泉渠,男,生于1992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泸泸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中华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行申请执行卢泉渠追偿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泉渠名下登记有一辆车牌号为川E×××××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由于被执行人卢泉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卢泉渠所有的二轮摩托车(车牌为:川E×××××)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