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莫引荣、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引荣,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6号申请执行人莫引荣,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开华。莫引荣与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2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引荣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支付购房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莫引荣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莫引荣,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天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江分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莫引荣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民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