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苗林君与崔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林君,崔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91号原告:苗林君,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崔金东,男,50岁,汉族,住威县。原告苗林君与被告崔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苗林君诉称,2014年4月19日崔金东向其借款10000元,2014年4月22日崔金东向其借款9000元,崔金东分别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共计两份,并约定2014年6月19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但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崔金东的住所地位于威县××桑园村,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位于邢台市××西区,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威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书记员  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