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光义与代明宗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光义,代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侯光义,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代明宗,女,生于1964年1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侯光义申请执行代明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侯光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