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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光义与代明宗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光义,代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侯光义,男,生于1972年1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代明宗,女,生于1964年12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侯光义申请执行代明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侯光义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