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金连与被执行人肖爱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连,肖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连,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中医院退休护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肖爱秀,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执行李金连与肖爱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