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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金连与被执行人肖爱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连,肖爱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连,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中医院退休护士,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被执行人:肖爱秀,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执行李金连与肖爱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宏斌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仁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