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运爱与唐顺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爱,罗昌贤,唐顺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爱,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罗昌贤,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唐顺淑,女,1959年5月22日出生,居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运爱与被执行人罗昌贤、唐顺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罗昌贤、唐顺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昌贤、唐顺淑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