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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永安信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永安信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563号原告:新疆永安信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河北路国澳公馆3栋6层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杨军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93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永安信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永安信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疆永安信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振   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