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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树生与罗栓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生,罗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385号原告:王树生,男,汉族,农民。被告:罗栓,男,汉族,居民。原告王树生与被告罗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树生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树生负担。审判员  牛鹏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