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与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温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温国勤,武泉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272号原告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南关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6716527475。法定代表人宋三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燕,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中东陶村,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52410823690556240C。法定代表人温小芳,校长。被告温国勤,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武泉水,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温国勤、武泉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焦作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