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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友根、潘利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根,潘利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友根,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潘利青,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根与被执行人潘利青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潘利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利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友根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01.5元、申请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潘利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利青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潘利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潘利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本院依法网络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友根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利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潘利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执行一大队拟稿人:份数5发文字号:(2017)浙1003执857号之二缓急:标题: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友根,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黄岩区江口街道下凌村二区4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6910022396。被执行人潘利青,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新来桥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9121623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根与被执行人潘利青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潘利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利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陈友根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01.5元、申请执行费725元。但被执行人潘利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潘利青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潘利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潘利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本院依法网络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友根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利青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8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潘利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柯澄川代理审判员鲍罗亭代理审判员林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赖军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