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承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承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6038号。法定代表人:郑存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飞,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承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小山街道办事处南新东道60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民,该公司法人。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承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4.5元,由原告庆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汝云审 判 员 王晓丹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志强书 记 员 郭懿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