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德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久,北京盛强兴隆仓储保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081号申请人:刘德久,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北京盛强兴隆仓储保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2439XXXX)。法定代表人:李强,职务不详。刘德久与北京盛强兴隆仓储保管中心(以下简称“兴隆仓储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08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德久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兴隆仓储中心给付人民币109076.92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兴隆仓储中心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兴隆仓储中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兴隆仓储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德久申请执行的案款109076.92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刘德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兴隆仓储中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兴隆仓储中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08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