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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秦国建、孙会丽与朱永红、潘付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国建,孙会丽,朱永红,潘付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秦国建,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申请执行人:孙会丽,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朱永红,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潘付宣,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国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会丽、朱永红、潘付宣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会丽、朱永红、潘付宣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秦国建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024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