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世玉与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江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玉,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江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258号原告杨世玉(又名杨小孬),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赵新燕,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中东陶村,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代码52410823690556240C。法定代表人温小芳,校长。被告江松林,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玉诉被告武陟县四叶草实验学校、江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玉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世玉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东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