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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永贤与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贤,大连达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贤,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号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永贤与被执行人大连达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将被执行人位于旅顺口区花月园11-1号楼15层2号房屋查封,本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786号执行案件中止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