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建娥与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娥,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266号申请人赵建娥,女,1982年10月14日生,住凤庆县。委托代理人:张学良,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延长线滨江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陈大彪,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建娥与被执行人云南跃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永于2017年5月26日支付申请人赵建娥148017元(已支付),剩余15000元申请人赵建娥自愿放弃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仕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