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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尹莉梅与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莉梅,齐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295号原告:尹莉梅,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齐海军,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原告尹莉梅与被告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尹莉梅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齐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