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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崇兵与杨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兵,杨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00号原告周崇兵,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杨强,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周崇兵诉被告杨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周崇兵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周崇兵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