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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冠林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冠林,李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83号申请执行人:王冠林,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迪,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王冠林与李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冠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迪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王冠林101337.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迪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迪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冠林申请执行的案款101337.2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迪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09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