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翠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兰,北京锦绣锋尚防腐防水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077号被执行人:张翠兰,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锦绣锋尚防腐防水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74XXXX)。法定代表人:刘国忠,职务不详。张翠兰与北京锦绣锋尚防腐防水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绣锋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翠兰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绣锋尚公司给付人民币83264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锦绣锋尚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锦绣锋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锦绣锋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翠兰申请执行的案款83264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张翠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锦绣锋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锦绣锋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12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